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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词:侯世平涉嫌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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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词:侯世平涉嫌强奸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侯世平的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了履行辩护职责,我会见了被告,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发表我的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被告人侯世平无罪,应依法予以释放。理由是:本案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侯世平犯有强奸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可靠的证据链。

(一)被告被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并未补充到确实有效的有罪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于200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取保的根据是证据不足,不予逮捕,指令继续侦查。也就是说直至2009年8月19日,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批捕的标准,才不予批捕。因此,在取保之后,侦查机关应继续侦查,补充相关的有罪证据,继续加强有罪证据,才能进一步的提起公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逮捕应当具备三大条件,其中对证据要求有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的犯罪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经有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而在本案中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书清楚地说明了不予批捕的原因是证据不足,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现在公诉方已经起诉了被告人,那就意味着公诉方认为补充的证据已经达到了起诉的条件,在证据方面已经比不予批捕的时更进一步了。而事实并非如此,取保候审期间所补充的证据并不能加强前一阶段的证据,案件仍然处于证据不充分的状态,我们具体的分析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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